2007年2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六版:绿地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如何更完美
——法律人视野中的《完美》
王洪伟

  电视连续剧《完美》表现了当代青年男女对纯真爱情的热烈追求,主人公曲折动人的故事很令人感动。感动之余,笔者对某些故事情节想从法律方面提点意见。
  张铭凯与萧为婚前订立了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第三者时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即夫妻双方不管谁有了第三者,一旦离婚,他(她)的财产将全部归对方所有。“女强人”萧为在与丈夫张铭凯的婚姻出现难以弥补的裂痕时,为了达到霸占张明凯财产的目的,不惜花重金雇佣女职员小玲前去勾引张铭凯,以达到将张铭凯的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
  终于,在他们的离婚案开庭审理之前,萧为达到了目的。而“不幸”的是,萧为聘请的律师佟言在了解事情的真相后,不想昧着良心用这种卑劣的手段去帮助萧为对付张铭凯;同时,正义感又促使他质疑自己的委托人萧为的恶行。所以,佟言只好先辞去了律师事务所的职务,在法庭上当庭拒绝继续担任萧为的代理人,并从萧为的委托律师变成一名证明萧为恶行的证人。小玲也出现在法庭上,揭发了事情的真相。法院当庭做出宣判,判决他们离婚,但驳回了萧为要求分得张铭凯财产的诉讼请求,萧为的阴谋失败了。佟言则为此付出了失业的代价。
  笔者以为,在这段故事里存在两点法律疑问。一是当自己的委托人涉嫌刑事犯罪时律师能否作为证人?二是此案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做法是否妥当?
  首先,我们分析剧中人物行为的性质。萧为的目的是利用小玲的行为来骗取张铭凯的全部财物。她采取的手段是:制造张铭凯有第三者的事实证据,然后进行离婚诉讼,按婚前约定提出财产请求,最后通过法院的判决名正言顺地取得张铭凯的全部财产。实际上萧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诉讼诈骗”。萧为欲骗取张铭凯全部财物所实施的行为均已涉嫌触犯刑律,应当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现在,再来分析本文提出的两个法律疑问。
  第一个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显然,该剧中佟言律师拒绝继续代理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律师的职业规范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目前尚没有哪一条规定律师不能指控自己的委托人涉嫌犯罪行为。相反,法律明文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如实作证,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律师理所当然更应该履行好这项义务。所以,对律师能否作为证人指证自己的当事人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本剧中佟言律师对当事人的指证是完全合法的。他并不会因为这样的指控行为,而失去当律师的资格,佟言也不必辞去律师事务所的职务。
  第二个疑问。按照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先刑(刑事审判)后民(民事审判)”是一般原则,即同一个案件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时,应先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立即中止诉讼,将案件移交其他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待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正式向法院提出公诉,由法院先审理该案所涉的刑事犯罪,刑事审判后,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相关的民事审判。本剧的故事情节,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因而,法院当庭宣判的情节是存在法律“瑕疵”的。